(一)补贴年限
招用以下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低保人员、 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
3.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
4.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生态涵养区户籍农村劳动力;
5.在本市乡镇(涉农街道)新注册且经营的企业,注册之日起2年内招用的本区农业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
招用以下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
3.应届高校毕业生。
注: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每人每年8000元。
2.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年约17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