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汇总 |
01 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规则(暂行)》《“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3〕66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政策背景:为指导各地积极有序开展“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推动“5G+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打造具有全国、区域引领效应的产业集群,我部组织编制了《“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规则(暂行)》《“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
02 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
发文单位:应急管理部
政策背景:为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化工园区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管理部2019年印发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03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23〕31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内容:为规范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要素统一,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分别设置6项要素。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在行政检查单制度基础上,明确了行使层级、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内容。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明确了行使层级,强制对象、种类(方式)、依据、执行条件、程序等。
04 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作出通知。
05 关于印发《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兴建发〔2023〕67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办公室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管理局等17部门联合制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大兴区域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活动,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办公室以健全完善全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出发点,从建立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要求、细化职责分工等方面,牵头18家区级管理部门、22个属地,制定了《大兴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申报征集汇总 |
01 【申报】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3〕319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一、申报方向
围绕新技术类、工厂类、载体类、园区类、网络类、平台类、安全类7大类27个具体方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具体要求见《2023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内容》。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可以为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支持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工业互联网项目:一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二是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三是革命老区的项目;四是在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军民融合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项目。
(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2年有效期)不可重复申报,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不可申报,未建项目不可申报。
(四)每个申报主体同一类型只能申报一个试点示范方向,同一申报主体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申报主体对单位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5-10分钟),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3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10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
02 【申报】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重点方向
方向1机器人未定型创新产品首试首用奖励。支持符合《北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发展方向的机器人产品在京津冀地区实现首次试用,单台(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创新产品商业化定型后优先推荐纳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应用推广目录。
方向2重点共享开源平台奖励。支持开源组织在京落地,对其在京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共享开源平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方向3数据要素市场示范奖励。鼓励企业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资产登记,对于企业首次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该企业首批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登记费用的3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对于企业签订的首个数据产品交易合同,可以按照第一年度数据交易额的4%对企业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于数据资源首次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可以对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予以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数据训练基地、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平台或其他权威网站等渠道向社会首次开放数据资源,可以根据数据规模、数据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效果,对企业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03 【征集】关于征集智能检测装备创新产品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征集范围
(一)面向但不限于机械、汽车、航空航天、电子、钢铁、石化、纺织、医药等重点领域,聚焦制造过程、产品质量、设备运行、远程运维、安全环境等关键环节,征集一批市场需求迫切、技术水平先进、应用效果明显、推广价值突出的智能检测装备创新产品。
(二)创新产品包括产品研制全生命周期各阶段,产品技术就绪度等级不限,近三年开发完成的、目前正在开发的、以及未来三年计划开发或建议开发的创新产品均属于征集范围。
(三)鼓励采用新原理、新材料、新工艺,融合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智能检测装备感知、分析、控制、决策能力,实现快速、高效、在线等检测功能。
二、征集要求
(一)智能检测装备制造企业、集成服务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用单位等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鼓励应用单位以需求为导向提出新产品开发建议和牵头联合申报。牵头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含中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好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等信用记录。
(二)产品具有明确应用场景,可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或具有广阔市场前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申报内容无知识产权纠纷,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04 【征集】关于征集2023年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一、征集范围
合作服务商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自愿申请并由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公示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机构。合作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范围包括工商财税、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营销、软件服务、科技创新、检验检测、法律服务等领域。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分支机构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成立2年(含)以上。
2.拥有开展专业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经营许可、认证、资质及资格等。
3.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近2年在经营、环保、纳税、诚信等方面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近1年任意月社保缴纳人数不低于20人,签约全国地区合同数量不低于25份。
05 【申报】关于开展经开区2023年科技创新服务券申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在经开区认定的中试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共性技术平台(详见特别说明)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执行完毕,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款项支付,可申领本批次经开区科技创新服务券。
(二)申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亦庄新城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三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详见特别说明)。
3.具备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4.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签订技术合同,服务内容属于中试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共性技术平台业务范围,执行完毕并实际付款。
5.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投资与被投资、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三)创新服务券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服务项目。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认定标准,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四)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2.用于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和研发设备的费用,且已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创新服务券对单个技术合同的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0%,支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不足百元部分舍去。
(二)按领用单位类别不同,对服务券设置不同上限,其中,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度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2023年科技创新服务券总额为300万元,科技创新局按照企业系统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确定支持名单和金额。审核期内有不符合兑现条件取消申领资格的,按照企业申报时间先后次序递补,直至300万元补贴额发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