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汇总 |
01 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与工程机械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3〕309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工程机械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代码351】,包括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建筑及工业建设工程等各种综合性机械化施工工程所必需的机械装备制造。工程机械产业链上游主要包括为工程机械产品生产制造提供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相关企业,中游包括挖掘机、起重机、压 路机、推土机等不同类型的工程机械企业,下游主要是基建、房地产等对工程机械有需求的行业企业。本指南主要面向中游环节,既适用于具有良好自动化、信息化基础的工程机械企业,也适用于数字化基础较弱,但有进一步改造提升需求的工程机械企业。
02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预期效果:一是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探索形成一批行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特色应用案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推广和安全应用。二是基于试点实证,进一步验证试点管理及技术要求,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要求、批准流程、管理机制,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形成各部门、各地方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同时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生产、上路通行提供更加系统完善的配套政策、基础设施等支持保障,构建汽车、能源、智慧城市等融合互动的产业生态。四是支持建立产业链协同参与、行业机构支撑的创新机制,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验证、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撑保障,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03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填报须知: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04 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办法内容:《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05 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33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目的和主要内容:
目的: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54项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3项,水平类职业资格22项,国务院清理规范的职业资格9项。同时,在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中增加了每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的政策依据,让对应关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是明确了对应职称的条件和用途。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符合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 申报征集汇总 |
01 【征集】关于开展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八批示范企业(园区)及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23〕303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一、征集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工业企业(园区)。
二、基本条件
示范企业(园区)应遵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及相关产业规划,在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等方面积极采取先进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效益、节电减排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具体要求:一是制定健全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具备较高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水平;二是应用符合标准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数字化平台,具备用电监测、智能分析、精细管理、需求响应等功能;三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且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水平下降效果显著。
三、重点方向
本次征集重点方向包括零碳低碳园区(经有关单位评估或符合相关标准)、新型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低碳微电网、分布式电源、需求响应、电能替代、绿色电力交易、碳交易等
四、剩余时间:16天
02 【申报】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306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
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
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
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
5.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7.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在25%以上)、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
二、剩余时间:22天
03 【申报】关于开展第四批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两类外资研发中心应分别符合条件: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 划和预期成果;
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二、剩余时间:24天
04 【验收】关于启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项目背景: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现启动任务完成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的844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
一、验收工作调度阶段(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30日)
二、验收项目工作组织阶段(2023年12月1日-2024年2月29日)
三、验收项目结论出具阶段(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四、剩余时间:40天
05 【申报】关于做好本市2024-2025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一、报送材料
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2023年1—9月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钨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2.OHSAS18001/ISO45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钨、锑新申报企业需提供2020—2022年相应产品出口供货流通企业名单、供货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七)白银新申报企业需提供2022年产量证明。
二、剩余时间: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