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情景案例
张某是浙江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19年3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将张某安排在印刷车间工作。半年后,张某独立操作。2020年11月,张某在一个月内工艺安排多次出错,导致印刷产品质量有瑕疵,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准备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相对比较简单的手工岗位,并向其发出了书面的《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2020年12月1日起到手工部门报到。
张某对公司的调岗决定表示不服,不愿意去手工部上班。公司表示这是合理的工作安排,希望张某配合。2020年12月1日,张某不但没有去公司的手工部报到,而且没有出勤。公司与张某电话沟通,希望张某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到公司手工部报到,但是张某表示公司无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鉴于第二天张某分未来上班,公司向其发出书面的《上班通知函》,希望张某先回公司上班,一周后张某却依然未到公司上班。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张某连续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表示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02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变史,工作岗位种变更可能是工资薪酬、工作时间、地点的变更,也可能是工作内容的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变更。如果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单方变更,存在着因为排除劳动者权利可能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但是,该法同时也规定,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进行工作岗位变更的,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致。
本案中,张某在一个月内多次出现工作失误,是否如公司所称是不能胜任,需要司法部门审理后确定。如果确定是不能胜任,则公司有权进行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张某拒不报到也不上班的行为,属于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经审理后不能确定张某属于不能胜任,则公司单方调岗的行为即违法,与之相对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因此而违法。尽管张某后期存在着拒不报到也不上班的行为,表面上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究其原因,仍然是公司单方变更违法在先。
03 维权指南
不能胜任属于一种主观评价,用人单位要慎用它作为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证据而言,用人单位要尽量提供考核标准、岗位职责、劳动者的日常表现、考核结果等,并尽量用数字的形式来进行说明,以确定该劳动者属于不能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