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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公积金,违法!2023年6月11日正式执行

日期: 2023-05-11
浏览次数: 5

近期,山西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违法,最高罚款5万元!


具体情况如何?


1、不缴纳公积金,违法!2023年6月11日正式执行


2023年5月1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6月11日正式执行。


不缴纳公积金,违法!2023年6月1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zfgjj.taiyuan.gov.cn/u/cms/site98/202305/111716597nyi.pdf


《管理办法》中有这几个重点需要大家关注:


一、哪些行为属于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

3、单位逾期不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逾期少缴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用人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用人单位不/少缴住房公积金,员工应该怎么办?


职工可以现场到公积金中心执法部门或通过住房公积金 12329 客服热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补充: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甚至少缴也是违法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


可能有部分地区的小伙伴会说,这只是太原市的规定,不适用于全国。


不,我们来看看国家层面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国家层面的条例也说得很清楚,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办理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住房公积金每个月应该交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存金额主要根据员工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主要计算公式为:


员工月缴存额=公积金缴存基数x公积金缴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 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 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3年在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2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拓展:


什么是“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婚假、产假等)。从这个范围看,应该包括了我们每月应计入工资的全部收入总额,并且是税前收入总额。


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参与计算。


其中公积金缴存基数跟社保一样,也有上下限,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二者基数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应该一致,但是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异。




3、可以不给农村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其中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其适用的对象是城镇居民,而不包括农村户口人员。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法律法规对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做出强制规定。



那是不是意味着就可以不给农村户籍的职工缴纳公积金呢?


其实根据各地法院审判案例来看,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在职职工,上诉人均负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北京高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企业而言,上述规定中的“在职职工”应以该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职工户籍性质作为认定依据。


同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文件也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上诉人主张S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但S某与上诉人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S某是否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并不影响其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不影响其作为上诉人在职职工身份的认定。


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在职职工,上诉人均负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2020)京行申1197号

青岛中院:


各地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存在差异,青岛市在2019年6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施行后,将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强制缴存范围,因此对上诉人投诉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予受理。


——(2020)鲁02行终587号


根据各地规定来看,大多数地区都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大家还是要合规、合法地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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