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了新的规定。
其中:
北京: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
深圳:拟将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至月缴存额的80%;
海南: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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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何?赶紧一起来看看~
8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阶段性支持措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zhzc/436178035/index.html
《通知》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重点:
一、部分员工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其中强调,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补充:
对于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生活困难急需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提供所在区政府相关单位或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最高不超过账户余额。
申请提取职工应居住在灾情发生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在灾情发生地。
申请提取时,缴存职工如能够提交区政府相关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情况说明,由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办理;对于暂时无法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的,公积金中心将主动核实,确认无误的,先予容缺受理,后续补充材料。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取消
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月提取限额为实际月租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限制,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三、部分员工不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一线抢险队员、水务工作者、基层干部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四、用人单位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
受灾情影响,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
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出具补缴承诺和补缴计划,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允许单位职工正常申请提取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断缴影响。
8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拟普惠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至月缴存额的80%,并重点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承租公租房职工的支持力度。
政策原文:
http://zjj.sz.gov.cn/hdjlpt/yjzj/answer/30136
虽然不是正式通知,但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是透露了很多重点。
主要包括:
一、新市民、青年人可按月应缴存额全额提取
根据《通知》,该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内,在深无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最高提取额度由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提高至80%。只要满足深圳市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无论户籍、年龄,均可以按照月应缴存额的80%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相关工作部署,《通知》明确,自该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之内,在深无房的新市民(非深圳户籍)、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多子女家庭可按月应缴存额或实际租金全额提取
《通知》规定,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深无房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该类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等子女、家庭证明材料。
三、承租公租房职工可按实际租金全额提取
《通知》明确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按实际租金全额提取,不受月缴存额限制。符合新市民、青年人或多子女家庭规定情形的职工,也可按相应规定提取。
8月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该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
政策原文:
http://gjj.hainan.gov.cn/hngjj/0503/202308/b3a30ee75877434098aabf08fd307f66.shtml
《通知》中的这几个重点需要注意:
一、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
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