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
01 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对能效低的项目的要求:
对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能效水平2023年版》要求各地引导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改造升级到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并淘汰无法按期达标的项目。对此前明确的炼油、煤制焦炭、炼钢炼铁、水泥、玻璃、陶瓷等25个重点领域,《能效水平2023年版》明确原则上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新增的乙二醇、尿素、钛白粉、工业硅等11个领域,原则上应在2026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02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4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修改内容:
《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原则,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决定》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
(二)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启动积分池存储,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该部分积分存储有效期5年。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释放积分池中的积分,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一是考虑未来碳管理需要,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为方便企业进一步做好积分相关工作,延长企业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时间和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时间;三是为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规定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抵偿和结转;四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了核算年度内车辆统计基准。
03 关于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86号)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适用标准:
本《办法》所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
本《办法》对标准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适用本《办法》,并对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要求和关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本《办法》还对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的标准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要求。
《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04 关于印发北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认定及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7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试点领域:
聚焦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服务业融合、推动医药制造与健康服务有机融合、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促进集成电路制造与研发设计服务一体化发展、提升高端装备与服务业融合水平、推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与相关产业绿色融合、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释放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融合潜力等北京市两业融合八个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建设。
0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0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引导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再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数据中心,设备冷却水、机房加湿等非生活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二是引导数据中心加强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利用。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鼓励数据中心余热与周边既有热源耦合利用。
三是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责任严格依据《国家能评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级
01 关于开展2023年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165号)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团体标准。申报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应至少实施推广6个月以上(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且技术水平较高、实施推广效果较好,在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撑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
(一)填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空白的创新性团体标准;
(二)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先进性团体标准;
(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
二、剩余时间:22天
02 关于开展2023年度文化和旅游系统青年科研人才扶持计划的通知(办科教发〔2023〕119号)
发文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一、申报条件:
(一)青研计划主要面向文化和旅游系统具有科研职能单位的在职青年科研人员。申报人应具有3年以上文化和旅游系统科研单位工作经历,学术功底好、创新能力强,40岁以下(1983年1月之后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无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青研计划每年围绕不同研究主题开展,2023年研究主题为“促进文旅深度融合的传统文化艺术资源活化及线上传播”。申报人需依据研究主题提交项目策划方案,方案应突出创新性和实践性,加强文化和科技融合,选取具有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资源作为研究及创作对象,完成专题视频作品制作。作品需通俗易懂、创意新鲜,并需兼顾艺术研究的专业性,通过线上的传播带动线下的体验,激活传统文化艺术资源,增强文化的传播力、吸引力、感染力,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三)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研究及策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诺申报人及其研究方案一旦入选,本单位将提供保障条件,确保其研究工作按计划实施。
二、剩余时间:32天
03 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遴选申报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500号)
一、申报条件:
培育市场申报条件主要包括: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的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应具有固定经营交易场所。线上商品交易市场应为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在市场所在区域或所在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及影响力(包括市场规模、年度成交额、经营者数量等);
(三)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管理制度,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四)申报主体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人员、经费、信息等方面资源和支持。
二、剩余时间:22天
区级
01 【申报】关于开展2022年度及2023年度第二批企业研发机构专项奖励申报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是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并入统的企业或高校院所在亦庄新城范围内设立的研发机构。
(二)申报主体在政策申报期内获得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资质。
二、支持内容:
(一)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对新引进或新获批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及对于获批国家级研发机构资质的事业单位委托下属全资公司承担相应职能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新迁入或新获批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北京市发改委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经信局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剩余时间:9天
一、支持范围:
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及产业生态中相关合作机构,及虽未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但与通州区开展战略合作的医疗机构、专业平台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及产业生态中相关合作机构,及虽未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但与通州区开展战略合作的医疗机构、专业平台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其他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项;
(六)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支持;
(七)申报单位奖补条件符合通州区同类型政策的,从优不重复。
三、剩余时间:3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