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如还有未休年假的, 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相信有很多HR朋友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一个员工主动辞职后跟单位反馈还有几天年休假未休,需要单位进行相应的补偿。在此种情形下,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呢?笔者认为需要依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员工辞职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立马离职,未履行通知期;二是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辞职;三是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同样未履行30天的通知期。
一、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立马离职,未履行通知期,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以及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该规定来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是如何安排,可由单位来进行统筹。鉴于解除属于形成权,一旦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故虽然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解除严格意义上来说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导致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故员工未休年假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单位,笔者认为员工立即辞职从而导致还有年假未休的情况下,单位无义务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辞职,单位可以先安排员工休完年假后再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由于员工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 30 天通知,此时单位客观上是有时间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建议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就此做出相关规定或约定,比如可约定如下:员工提出辞职时,如单位尚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则员工应在辞职通知期内休完年休假。
三、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同样未履行30天的通知期。但鉴于单位有过错在先,故需依法向员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员工在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时,进行的解除一般也称为“推定解除”。如果最终认定此种解除的情形成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如果员工主张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