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履行offer 有何责任
案情简介
日前风头正劲的苹果公司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去年 6 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 7 月 4 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 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
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同年 7 月 19 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的来电说,熊先生未通过“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熊先生不服,遂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这种案例比较常见,但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多见。首先我们要明确该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很明显,熊先生还没有为苹果公司提供劳动,所以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加不存在解除、工资报酬、保险等争议,所以本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熊先生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
既然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那就应该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那 offer 得性质是什么呢?offer,全称是 offer letter,汉语解释为录用信、录取通知。所谓 offerletter, 还没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要约函”。 但 offer 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告成立。
本案中,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送了电子聘书和入职通知书,而熊先生也表示接受要约, 并办理了与原单位的离职手续。但之后苹果公司却表示要撤销要约,《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被告发出的聘书中约定将对原告进行须令被告满意的背景调查,但被告事后发出的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提前准备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 或“退工单”,原告基于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根据被告的要求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后,被告却仅凭一份报告通知原告撤销聘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的损失赔偿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据此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原告熊先生人民币 3.5 万元。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些启示,首先背景调查是人事管理中一个常见的流程,但背景调查最好安排在 offer 之前,即只有先清楚了背景调查再发送 offer。这样的顺序才比较合理。 其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有“要约”的流程,实际上 offer 对员工并没有什么约束力,只对公司有约束,完全是公司自己给自己制造风险。所以如无必要根本无需发送offer,如确实需要,也只需给予一份非正式的,没有必要盖章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