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与书面不符有风险
某公司以员工刘某“工作消极散漫,不服从工作调度,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为由口头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之后公司在给刘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却写明“刘某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刘某据此要求劳动仲裁,经过多方调解,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违法, 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赔偿金 18000 元。
【案例简介】
刘某在 2010 年 3 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 6000 元。2011 年 1 月, 某公司以刘某“工作消极散漫,不服从工作调度,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为由,口头将刘某辞退。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8000 元后,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称,刘某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上班玩电脑、下载游戏、看电影、聊天,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且同时还在其他单位任职,单位曾对其进行过口头警告。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此外某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单位因刘某失职导致项目拖期,致公司受损,赔偿他人损失的函件等证据。对于某公司出示的相关证据,刘某全部不予认可,并称自己入职后尽职尽责,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出示了 2011 年 1 月某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中写明:“刘某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以此证明某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应予赔偿。
【仲裁结果】 - 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公司称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损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严重失职及单位曾予以口头警告,也不能证明单位损失与刘某具有关联性,且某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刘某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因此对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8000 元。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