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在后台看到很多朋友在问:
其实对于这一问题,人社部和法院有不同的解法。
观点一
高院:达到退休年龄,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终止
王阿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
2007年12月1日,王阿芬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从事社区相关工作。
2018年9月27日,王阿芬达到55周岁,单位向王阿芬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王阿芬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
同日,单位为王阿芬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2018年11月8日,王阿芬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阿芬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提起上诉:我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不得终止
王阿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都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同一个概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我国现实情况中因各种原因却不一定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外延,做了扩大解释上位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合同终止的条件对《劳动法》做了超越权限甚至违反的规定,因此,《劳动同法实施条例》不能够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
二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王阿芬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上海高院判定这一案例的法律条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两者皆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在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中对这一问题又有了新的解释。
观点二
最高院民一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该条能否反推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鱼小保特选登如下,供HR们参考:
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
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
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03 已达退休年龄,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该怎么办?
一、按年补缴
如果你到了退休年龄,还有几年(一般是三年,详情见各地官方规定)的时间社保才满15年,你可以每年补交,这样你退休时就能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然而,你必须缴纳滞纳金来支付你的年费。
二、延迟退休
如果你在我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社会保险还没有支付15年可以申请延迟退休,最多5年。
当你延迟退休时,你可以一边工作一边继续支付社保。但是,绝大多数能够弥补社保的人都不希望延迟退休(公职人员除外)。
三、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缴满15年社保,这太方便了,然而这对于那些按年交社保的人来说太不公平。所以在新规下,这种方式已经被取消了。
少部分人群,符合以下条件,还能一次性缴满:
1、2011年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2、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识青年;
3、男性65岁,女性60岁的退休人员,在2011年之前已经在当地缴纳了社保。
四、转为居民社保
假如距离缴满15年时间还有很长一段时间,选择每年度补缴是不划算的,也可以考虑将职工社会保险变成居民社会保险。
一些地方还可以一次性补缴,但这样做一方面是处理起来麻烦,另一方面待遇也要低于职工社会保险。
五、停缴社保,取出钱来
这种方式小编个人不太赞成大家使用,就是大家如果你还没有交满15年,但是又不想再花钱补缴的话,那么你可以申请退保。
这样你就可以不用再继续缴纳社保了,而且之前交的钱也会退给你。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后果,就是退休之后,没有办法享受到医保以及养老金的福利待遇。
不管是谁,都需要了解到社保的重要性,所以在找工作的时候最好选择带五险一金的工作,因为有了社保我们真的可以享受诸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