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
1.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
主要内容:
《选聘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的企业范围、适用的选聘事项等。二是选聘重点流程规范,对选聘决策机构、选聘方式、公开选聘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具体评分标准、最高限价、审计费用浮动等事项进行规定。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规范。四是监督检查。五是附则。
2. 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3〕31号)
主要内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业统计对于准确掌握行业发展状况、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着力加强组织指导,细化责任落实,提高工作实效。一是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广泛开展制度宣传解读,认真做好工作培训,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的时间节点推进统计调查名录维护、填报指导、数据审核等相关工作。二是要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切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重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座谈交流、入企调研和多渠道数据对比,确保数据真实性。三是要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增强国家经济数据安全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督,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泄露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要积极推动成果运用。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实现广告业统计工作和服务产业发展工作相互促进,为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大力促进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
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发〔2023〕22号)
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就是要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以监管手段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具体政策设计上,《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把好行业准入关口、做好合规机构和人员公开公示;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倡导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警示语。这些规定都将为合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经营提供便利和支持。
4. 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相关内容:
现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SN/T 1268—2010)等5项行业标准(见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1.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7号)
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要求,将通过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加强监管、协同联动等方式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证准营、一码联动”,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
对同一行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围绕市场主体准营涉及的审批要素,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对具备条件的行业,按照全市工作部署,由区政务服务局会同各行业审批部门,对该行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最小颗粒度拆解,基于市场主体选择,集成受理条件和信息要素,将原来的多个申请表整合为“一表”,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
区政务服务局统筹、各审批部门按照业务内容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措施的政策发布、定期宣讲、落地实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提前辅导、全程帮办、一窗受理等服务
加强数字化建设,依托我区“一网通办”平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建设“一业一证”申办系统,按区域、行业将我区“一业一证”线上申报入口汇集至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和“京通”,逐步推动“一业一证”全程网办。
区政务服务局根据各相关部门汇聚的单项审批结果,制发综合许可凭证,作为市场主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凭证,不替代相关单项审批证件。
1.【申报】关于组织申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2024年度“中法杰出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申报领域:
2024年度本计划优先领域为卫生健康、农业、人工智能、先进材料、环境(包括气候变化)、空间、粒子物理。
1.2024年度拟资助18名科研人员赴法开展科技交流活动,资助额度为每人8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入选人员赴法交流所需国际旅费、食宿等相关费用。
2.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两次拨付资助经费前,派出单位均需提供与拨付经费等额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正式发票,执行管理机构在收到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资助经费。
3.资助经费可用于购买在法交流期间保险,入选人员须在行前将已办理保险证明(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和人身险)发送至执行管理机构。
4.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入选人员短期交流,派出单位不得截留经费。
2.【申报】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依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2441”高精尖产业体系,企业技术中心新创建工作重点支持领域如下(详见附件6):
(一)两个国际引领支柱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
(二)“北京智造”四个特色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与装备、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
(三)“北京服务”四个创新链接产业:区块链与先进计算、科技服务业、智慧城市、信息内容消费。
(四)未来前沿产业: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领域、碳减排与碳中和领域、前沿新材料领域、量子信息领域、光电子领域、脑科学与脑机接口领域。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
3.【申报】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关于申报《大兴区促进商务领域发展项目》的通知
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兴区范围内(已划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区域除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4.【申报】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大兴区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暂行办法》项目的通知
具体申报条件详见《大兴区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支持商业航天领域相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2.为商业航天企业提供产品合同额占企业总产值50%(含)以上的企业;
3.属地推荐的航空航天相关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5.【申报】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版)》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详见《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版)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支持范围:
本办法围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的总体布局以及大兴区构建特色高精尖产业结构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策协同联动作用,重点支持对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具体支持对象符合下述任意条件之一即可:
1.入统行业代码在《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且对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三、剩余时间:1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