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外籍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和经营活动日益频繁,税务问题也随之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近期外籍人税务问题咨询频率越来越高,本期小编将从【税务注意事项】、【税收优惠】、【个税App操作注意事项】这三个方面跟大家进行分享~
Q:是不是只要公司招录了外籍员工,在报税的时候都要按照非居民个人来申报?
A:不一定。您需要根据外籍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参考连云港税务分享的案例,美国人A和中国人B结婚后,双方都在中国工作,且其子女也在中国学习生活,那么其在中国就算有“住所”,是居民个人。相反,美国人A在中国工作时买了房子,但是其工作因素消除后,没有需要留在中国境内了,那么其也不属于有“住所”。
②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③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Q:无住所的外籍员工,如果之前我们已经预先判定为是居民纳税人,但是因为外籍员工离境导致停留时间不满足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那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
A:如果无住所的外籍员工之前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需要操作居民转非居民,即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Q:如果是之前预先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但是后来发现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
A:如果无住所的外籍员工之前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Q:我们公司的外籍员工准备在8月离境回到他的祖国,税务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什么呢?
A:如果这个外籍员工是居民纳税人,他在今年8月离境且预计在本年度内不再入境的话,需要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