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汇总 |
支持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02 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
政策摘要: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
0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政策摘要: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04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要任务:提升航运交易及信息服务能力。增强航运金融服务效能。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提升海事法律服务能力。强化航运人才保障。提高航运技术服务能力。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提升航运基础服务能力。
面向对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专区是指针对重大领域、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推动公共数据的多源融合及社会化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而建设的各类专题数据区域的统称,一般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及综合基础类。
(一)领域类:聚焦本市金融、教育、医疗、交通、信用、文旅等重大领域应用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领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赋能相关领域融合发展和产业带动为目标;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
(二)区域类:面向本市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区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赋能特定区域,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为目标。
(三)综合基础类:面向跨领域、跨区域的综合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可向各行业领域、各区及其他公共数据专区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 申报征集汇总 |
01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348号)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一、实施范围
依据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等要求,实施范围包括原油加工,煤制焦炭,甲醇,煤制烯烃,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乙二醇,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钛白粉,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子午线轮胎,钢铁(含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冶炼等工序),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工业硅,镁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37个细分行业。
二、基本要求
(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
(三)绿色电力使用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
(五)已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七)近三年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
02 关于开展第二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23〕346号)
一、试点内容
遴选一批具备相关条件、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开展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型号核准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予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第二批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二、申报条件
申请型号核准自检自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历;
(三)无线电业务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的质量检测部门或者专职检测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型号核准测试的测试场地和测试仪表等设施,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自证报告负主体责任;
(五)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六)近三年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
(七)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03 关于开展2022年度生物医药产业政策相关事项(第三批)申报的通知
一、申报须知
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5日:
1.2022年度海外授权商务合作奖励;
2.2022年度细胞与基因治疗、合成生物学研发、生产、服务企业房租补贴;
3.2022年度医疗器械研发奖励;
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9日:
1.2022年度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临床研发及注册上市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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