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曹某于2013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曹某签字确认了“双方协商放弃社保确认书”,公司未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10月,曹某在工作中受伤,治疗结束后医疗机构为曹某开具了4个月的建议休息证明,公司已支付了曹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了曹某休息期间的工资共计3000元。2015年2月,曹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曹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4月,曹某委托律师向公司寄发律师函,以公司未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待遇等。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双方协商未果,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庭审中,公司称,“双方协商放弃社保确认书”系双方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协商所确认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之所以没有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曹某入职时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费部分,故双方协商每月500元以社保补贴形式支付给曹某,不再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曹某因个人原因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双方协商一致以社保补贴的形式不再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未缴纳社保造成曹某的工伤待遇无法理赔,应由曹某自行承担。争议焦点双方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豁免工伤待遇支付责任?裁决结果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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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如还有未休年假的, 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相信有很多HR朋友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一个员工主动辞职后跟单位反馈还有几天年休假未休,需要单位进行相应的补偿。在此种情形下,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呢?笔者认为需要依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员工辞职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立马离职,未履行通知期;二是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辞职;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同样未履行30天的通知期。一、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立马离职,未履行通知期,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以及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该规定来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是如何安排,可由单位来进行统筹。鉴于解除属于形成权,一旦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故虽然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解除严格意义上来说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导致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故员工未休年假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单位,笔者认为员工立即辞职从而导致还有年假未休的情况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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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张某在某电器公司销售部工作,2011 年 1 月,张某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其升为区域销售经理,同时通知他,新上任的管理人员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张某认为续签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妥,但为了升职,就与公司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4 个月后,由于在工作中出现了较大的失误, 公司以张某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张某以同一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违法为由,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以其月工资 1 万元为标准,支付 4 个月的赔偿金,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7 万元。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 83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与张某重复约定的试用期违法, 因此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张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了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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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定面试“出勤率”现在求职者面试时迟到、爽约的情况多有发生,与人聊天时甚至听到过25:2的郁闷经历。看来这不是一家公司遇到的偶尔出现的问题。作为企业HR除了感慨“诚信危机”之外,大多情况下表现得很无奈。其实分析下爽约的几种可能性,方法自然显现:原因1:求职者确实临时有事,但不知如何告知HR。 反思:作为HR你是否留下随时可以找得到你的电话?方法:联系方式建议最好留下直拨电话,而不是分机。这两者的差别很大的呀!如果不介意也可向求职者提供你的手机号码。总之,有必要保证沟通的及时性。 原因2:求职者同时接到几家公司的面试通知,比较之后做出取舍,你所在的公司是被淘汰的那一个。 反思:被淘汰,有可能是因为求职者尚不了解公司的优势和他的发展通道吗?(不同公司给付的薪资差异大不是此项讨论之列)方法:HR可以在约见之前进行简单电话面试,向求职者介绍公司优势和发展前景。电话面试会让求职者感觉公司的流程比较正规、做事较严谨,花费几分钟换来求职者好感还是值得的。电话中的你也可以为公司做广告,广告是否成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招聘的效率。需要提醒的是,此环节不宜过长,五分八分钟就足够。(公司本身弱势明显,要在筛选候选人简历上下功夫,而不是与大公司一起拼实力)原因3:求职者仍在职、求职意向并不强,抱着“有时间就去、去不了也无所谓”的想法。反思:他或她,真是你目前需要的人吗?方法:HR可在电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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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制, 还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吗? 【案情介绍】刘某2008年入职北京JT银行,岗位为电话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半年后,刘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刘某找公司交涉,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3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2000余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劳动部门批准该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不影响双方享有自由选择适用标准工时制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在前,用人单位要改变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属于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需要进行书面变更,否则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最终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刘某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该公司虽经劳动部门审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刘某所在岗位也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条件。但是,劳动部门批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只是用人单位获得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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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履行offer 有何责任案情简介日前风头正劲的苹果公司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去年 6 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 7 月 4 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 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同年 7 月 19 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的来电说,熊先生未通过“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熊先生不服,遂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这种案例比较常见,但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多见。首先我们要明确该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很明显,熊先生还没有为苹果公司提供劳动,所以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加不存在解除、工资报酬、保险等争议,所以本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熊先生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然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那就应该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那 offer 得性质是什么呢?offer,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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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与书面不符有风险某公司以员工刘某“工作消极散漫,不服从工作调度,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为由口头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之后公司在给刘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却写明“刘某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刘某据此要求劳动仲裁,经过多方调解,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违法, 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赔偿金 18000 元。【案例简介】刘某在 2010 年 3 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 6000 元。2011 年 1 月, 某公司以刘某“工作消极散漫,不服从工作调度,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为由,口头将刘某辞退。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8000 元后,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公司称,刘某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上班玩电脑、下载游戏、看电影、聊天,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且同时还在其他单位任职,单位曾对其进行过口头警告。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此外某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单位因刘某失职导致项目拖期,致公司受损,赔偿他人损失的函件等证据。对于某公司出示的相关证据,刘某全部不予认可,并称自己入职后尽职尽责,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出示了 2011 年 1 月某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中写明:“刘某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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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理解纳税新手的“十大”误区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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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财务人员抱怨,注销公司耗时、耗力,太麻烦,一不小心还会补缴很多税款和滞纳金。今天就跟大家聊聊注销的事儿,让你避免在注销环节出问题!一起注销引发的惨案小公司被税局补税、罚款近400万在注销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如果处理不当会有哪些风险?先来看一个因为注销引发的“惨案”! 事情的大致经过如下: 某模具有限公司,因为外界变化和发展方向问题,决定停止经营。于是老板对会计说,注销这家公司吧!这个会计曾经注销过几家公司,对于注销公司的流程已经十分熟悉。于是,他就将注销资料整理好,交给了税务局。税管员拿到材料一看,资产负债表中有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830多万,当场也没说别的,就说,这资料不齐,过几天带齐了再来一趟吧!然而,没几天,突然来了几个税务稽查的人,说要查存货。这个时候会计慌了:哪有存货,那个数字就是挂的空账!会计想敷衍过去,就说:这是历史问题,实际存货早没了,我入职的时候就这样了。结果稽查人员来到库房,存货是没找到,却在旧办公桌的抽屉里找到了一摞手工账本,前五年的仓库出入库账都在里面! 会计当场差点晕了过去!通过账本,稽查人员发现了很多问题。最终:830万元进项转出,17%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滞纳金共220万,罚款160万,合计380万!所以,各位老板,公司在注销之前一定要处理好账目!另外结合这个案例给大家说说,注销时常见的税务实务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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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新通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小编温馨提醒:各位小伙伴一定要看完这个新政策,再申报10月份的增值税!不然真的亏大发了!这是2019年第二次调整加计抵扣比例,与39号公告相比,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到底哪些服务业能够享受此次的优惠政策呢?对此,小编将政策、服务业范围一并整理如下!税务总局明确了!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可加计抵减15%!新政策核心内容大家可以细看一下下方的思维导图:通过上面的导图,大家应该会对此次的减税新政策有了初步的了解,接下来我将逐条解读,带大家全面的学习一下!重磅新规,逐条解读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解读如下:(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二)政策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现在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通俗的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抵减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9月份勾选认证,进项税额10万元,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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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学习。1税收政策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1. 我单位是进出口企业,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单位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在转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应该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2. 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4-6月销售额32万元,7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4-6月销售额6万元(销货退回),冲减后4-6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7月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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